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汇**有限公司与青川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四川汇**有限公司与青川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在建工程u0026ldquo;友谊电站u0026rdquo;在另案执行过程中正在进行评估、拍卖,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最**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元**民法院(2014)广民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