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陈*申请执行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蓬溪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余*在中**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