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邱**申请执行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蓬溪民初字第9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牟**在中**银行存款人民币1271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