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成都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为1055元,由原告王*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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