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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福建省长**有限公司管辖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民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福建省长**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被告福建省长**有限公司认为,因被告住所地在福建省长汀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即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地,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本案应由本院管辖。同时,本案系合同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故对被告福建省长**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福建省长**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福建省长**有限公司应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人民币1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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