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马**与四川宝**限公司、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船山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遵照履行义务,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宝**限公司在建设**行帐户存款6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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