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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志鹏诉江西建**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衡志鹏诉被告江西建**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衡志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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