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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聚**限公司与中国水**局有限公司、大唐四**有限公司、大唐青**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绵**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水**局有限公司、大唐四**有限公司、大唐青**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绵**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绵**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39028元,逾期原告绵**有限公司未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聚**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7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指定期限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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