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四川宏**限公司、第三人东创建国汽车集团广元汇通汽车**限公司、广元市万仕达汽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于2015年5月27日以本案需另案分别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15元,由原告何**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