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重庆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巨**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蓬溪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如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蓬溪县人民法院(2014)蓬溪民初字第168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