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某某与遂宁市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4)安居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姚某某与遂宁市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姚某某工程款人民币82000元及利息,垫付的诉讼费900元。经查,被执行人**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在遂宁市安居区房管所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发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4)安居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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