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某某等人申请执行遂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吴某某、田某某、赖某某申请执行遂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生效的(2015)安居民初字第736号民事调解书]中,经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遂宁市**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田某某、赖某某工程款本金人民币177537.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遂宁市**有限公司应承担诉讼费1925.00元、执行费2595.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遂宁市**有限公司资产尚处于评估拍卖阶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5)安居民初字第7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被执行人有资产可供执行时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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