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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与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29元,依法减半收取计6014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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