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赵**与被告四**有限公司、犹**、赵**、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四川宏**限公司、犹**、赵**、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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