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四川宏**限公司、犹**、赵**、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