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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红**限公司与河北北方**有限公司、四川达万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红**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北方公路工程**限公司、四川达万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后,同日向原告重庆红**限公司送达了书面案件交费通知书,限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原告重庆红**限公司未缴纳。根据《诉讼费收费办法》(**务院令480号)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费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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