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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长**限公司与被告南部县交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长**限公司与被告南部县铁鞭乡人民政府、南部县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长**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长**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重庆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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