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长**限公司与被告南部县铁鞭乡人民政府、南部县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长**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长**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重庆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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