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阆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信**有限公司在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在中国建**楠支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执行人四川信**有限公司在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40500元予以扣划。
二、对被执行人四川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楠支行的存款40500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