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申请执行四川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阆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信**有限公司在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在中国建**楠支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执行人四川信**有限公司在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40500元予以扣划。

二、对被执行人四川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楠支行的存款40500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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