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与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姚*申请执行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熊**名下土地移送本院技术室进行司法评估,在评估结果出来之前无法处理。故申请人姚*提交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待评估结果出来之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南充**民法院(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财产评估结果出来之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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