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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四川**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陈**诉被告四**有限公司、湖南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经审批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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