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阆民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人敬*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阆中市枣碧乡松林塘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愿将其所有的村委会办公用房折价为720000元抵偿给申请人所有,以偿还债务。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阆中市**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阆中市枣碧场的阆集用(2015)第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过户给敬德猛所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