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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重庆市**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向原告发出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至今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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