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呈**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新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昆明新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2014)呈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案款38724.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呈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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