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西省雄**明分公司和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雄**明分公司和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7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西省雄**明分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xxxx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迳付申请人江西省雄**明分公司xxxxx元,于2015年6月29日交到景洪市人民法院剩余执行款xxxxx元(含诉讼费xxxx元、执行费xxxx元)。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的(2014)景民二初字第78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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