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云南益**限公司诉李贵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云南益**限公司诉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大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李**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云南益**限公司工程款249603.26元。案件受理费8898元,由原告云南益**限公司承担4449元,被告李**承担4449元。李**对判决不服,上诉至大理**民法院,大理**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4)大中民终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98元,由上诉人李**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向申请人云南益**限公司支付执行款及诉讼费254052.26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大理市人民法院(2013)大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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