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毕*旺诉被告和江*、云南**限公司及第三人怒江州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毕*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毕忠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