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巍**民法院、大理**民法院审理,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5)大中民终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黄**返还应云桦投资设施设备折价款174200元。因黄**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黄**交执行款3000元,剩余171200元暂无履行能力。查明:被执行人黄**系大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工,月工资收入2923元。黄**承诺自2015年9月起,每月赔付应云桦1500元,定于每月30日前赔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巍执字第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