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河**筑公司申请执行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梁河**筑公司申请执行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德宏**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二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梁河**筑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杨**于2015年8月24日前履行给付执行款102029.5元(含欠款90505.75元、利息7113.75元、诉讼费3000元、执行费141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缴纳执行款102029.5元(含执行费1410元),执行款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标的现已执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执字第22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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