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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柱英与朝阳安**限公司、甘肃省**投资集团有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展某某与被告朝阳安**限公司、甘肃省公**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原告展某某诉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施工地在甘肃省天水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水**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51179元,退回原告展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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