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七民初字第30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扣被执行人甘肃洮**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32159元。
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
行人与执行标的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