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甘**有限公司负担,剩余638元退回原告甘**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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