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特**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3元,减半收取1246.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246.5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兰州中核防水防腐技术服务有限公与兰州**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青嘉**限公司、中国**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二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展**与中交一公**有限公司、甘肃**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展柱英与朝阳安**限公司、甘肃省**投资集团有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有限公司与甘肃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州万**限公司与甘肃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甘肃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兰州地**任公司与中建三**有限公司、中建三**有限公司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靳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