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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泰诉被告甘肃国**限公司白银市西环路十六标项目部、甘肃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甘肃国**限公司白银市西环路十六标项目部、甘肃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被告正在积极进行协商,故原告张*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甘肃国**限公司白银市西环路十六标项目部、甘肃国**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7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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