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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武**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武**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武**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武**团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甘肃永**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州市武**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28元,减半收取7664元,由原告常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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