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武**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武**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武**团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甘肃永**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州市武**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28元,减半收取7664元,由原告常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