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甘肃**有限公司、甘肃建投土**毅德城项目部、兰州**有限公司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89元,减半收取759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594.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