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甘**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八冶**限公司第二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成**有限公司与被告八冶**限公司第二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八冶**限公司第二建设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18元,减半收取5409元,由原告甘**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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