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成**有限公司与被告八冶**限公司第二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八冶**限公司第二建设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18元,减半收取5409元,由原告甘**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