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凉市**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会宁县**管理所、原审被告平凉市规**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凉市**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兰**、马*,被上诉人会宁县**管理所的法定代表人牛**、委托代理人孙*,原审被告平凉市规**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张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发回会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退还上诉人平凉市**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7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