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永**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永**有限公司以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甘肃永**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嘉峪关**有限公司与甘肃长**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甘肃长**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甘肃亚太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与被告甘**场东寨分场(以下简称东寨分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诉被告金昌兴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武威**工程公司、嘉**农林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甘**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八冶**限公司第二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甘肃亚太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与被告金**限公司(以下简称草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常州市武**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平凉市**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会宁县**管理所、原审被告平凉市规**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白银荣昌**公司与被上诉人白银市**工程公司及白银市**工程公司第二十八项目部、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