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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甘肃永**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永**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永**有限公司以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甘肃永**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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