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金昌**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已与被告金昌**责任公司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4元,减半收取1107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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