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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金昌兴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金昌**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已与被告金昌**责任公司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4元,减半收取1107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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