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峪关**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兰州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峪关**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嘉峪关**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9578元,减半收取9789,由原告嘉峪**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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