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姚*与被执行人高*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5日申请执行,我院当日立案,并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32790元、利息7086.6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申请受理费2290元、执行费19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全履行义务3000元后,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姚*,我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姚*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履行义务1000元后,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姚*工程款90000元,其他款项申请执行人姚*全部放弃,再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