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骆**与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骆**与被执行人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会**民法院作出的(2014)会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给付申请执行人骆**执行款90000元(申请执行人骆**申请有误,应为40000元),并承担案件费1100元、案件执行费5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安**所有的甘D74295中华牌小轿车和甘Dxxxxx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各一辆。2015年7月1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安**拖欠申请执行人骆**40000元,于2015年7月24日给付20000元,剩余20000元于2015年10月31日前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1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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