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镇坪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镇坪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0000元,并承担自2008年10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364元、申请费800元。被执行人应履行给付的义务,即应支付工程款60000元,利息34857.60元(本金利息32043.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814元),共计94857.60元;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364元,申请费用800元。以上共计97021.6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镇坪县支行的存款账户账户进行了冻结。现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镇坪县水利局在中国农业**镇坪县支行的存款账户内的现金97021.60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镇坪县水利局在中国农业**镇坪县支行的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