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镇坪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镇坪民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欠款437738.21元,并承担自2013年2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7104元、申请费6466元。被执行人在支付100000元工程款后,下余应支付的工程款被执行人至今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镇**利局在中国农业**镇坪县支行的存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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