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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嘉**限公司、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五**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嘉**限公司、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郭**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西安**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理由是:本案是因承建工程中支付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纠纷,而农民工工资问题属于工程承包内容之一,本案属于不动产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及工程神河高速公路6标段工程位于山西省偏关县,故该案应由山西**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签订的《劳务协作合同》中虽已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可向西安**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理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被告郭**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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