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限公司诉被告中铁电气化**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限公司以与对方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陕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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