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白银**有限公司与陕西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银西雁**有限公司诉陕西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的反诉标的额在607万元以上且被告陕西正**有限公司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现依据《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新标准》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甘肃省**民法院处理。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07元,本院退回原告,由原告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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