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清水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清水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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