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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八冶**限公司与被告天水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八冶**限公司与被告天水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八冶**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原告八冶**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八冶**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18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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