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原告吴**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退还原告吴**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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