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诉被告湖北**程有限公司、湖北省钟**有限公司第六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胜于2013年11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陈**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原告齐**与被告中**有限公司、中铁**宝兰客专甘肃段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阳谷县**筑公司与武山康坪建材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八冶**限公司与被告天水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甘肃**工程公司武山第二分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葛洲坝**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尚**、陈**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水市**有限公司与玉门**限公司、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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