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北省钟**有限公司与湖北省钟**有限公司第六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诉被告湖北**程有限公司、湖北省钟**有限公司第六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胜于2013年11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陈**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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